福建闽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闽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云霄县和平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622民初2081号

原告:福建闽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南雅镇太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2092704725L。

法定代表人:欧启团,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坤明,福建法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云霄县和平乡人民政府,住,住所地云霄县和平乡新楼**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622003891697L。

负责人:朱铜彬,任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翔云,福建友宏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木生,福建明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福建闽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云霄县和平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建闽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坤明、被告云霄县和平乡人民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翔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闽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云霄县和平乡人民政府支付工程价款1,754,235元并支付自2020年1月2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20年6月30日为4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云霄县和平乡人民政府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11月21日,福建闽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名称为福建九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2018年5月3日经登记变更为现名称)通过公开投标中标承包云霄县和平乡人民政府发包云霄县漳江西溪安全生态水系建设一期项目(新楼村至大西安村段)。2016年11月28日,双方签订云霄县漳江西溪安全生态水系建设一期项目(新楼村至大西安村段)施工合同,约定签约合同价5,337,282元、采用固定单价加风险包干承包方式、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工程量增减以及工程项目增减,工程质量应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查与评定规程》及其它相关规范合格标准、工期180历天于2017年6月30日完工验收、工程价款:按月支付进度款70%《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总额80%,工程结算审核定案,工程资料归档后15日内支付至审核后工程造价总额95%,余5%为质保金,缺陷期满后一个月退还,缺陷期满后30日内退还保修金,以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工程保修期(按照12个月计算)及其他合同条款。福建闽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按约开工建设,施工过程中相关工程设计项目、内容按照约定程序进行变更,变更后增加一定工程量,云霄县和平乡人民政府按照施工进度完成工程量先后拨付工程款5,330,000元。工程按期竣工,2017年6月30日经验收合格办理工程完工证书,工程移交使用,并向云霄县和平乡人民政府提交工程归档资料。福建闽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请对上述工程进行结算审核,云霄县财政局委托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工程的造价进行结算审核,审核审定工程造价为7,084,235元,福建闽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云霄县和平乡人民政府和云霄县财政局均同意上述审核工程结算造价。扣除已经支付工程进度款,云霄县和平乡人民政府尚欠福建闽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程价款1,754,235元,现福建闽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多次催讨工程价款未果,故诉至法院。

云霄县和平乡人民政府辩称,1.根据施工合同约定价款为5,337,282元,答辩人已经支付5,330,000元,并非福建闽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求的数额。本案是依照招投标程序签订相关合同,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执行。2.按照福建闽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诉求,工程款数额超过32.7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超过5%,需要上报纪委审查报批。3.根据施工合同条款,逾期支付进度款时无需支付违约金,福建闽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请求支付利息没有依据。综上,请求驳回福建闽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福建闽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据1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证据2工程完工证书;证据3工程审核书、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意见书、结论书;证据4福建闽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补充证据1鉴定书;补充证据2工程联系单;补充证据3工程量现场签证单;云霄县和平乡人民政府对福建闽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上述七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经审查,福建闽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上述七组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及判决的依据。

云霄县和平乡人民政府未举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21日,福建九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云霄县漳江西溪安全生态水系建设一期项目(新楼村至大西安村段),并于2017年11月28日与云霄县和平乡人民政府签订《云霄县漳江西溪安全生态水系建设一期项目(新楼村至大西安村段)施工合同》。合同第1节第3款约定:“签约合同价为5,337,282元,含暂列金300,000元”。合同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第15.4约定“变更估价的原则:变更项目综合单价最终按有权机构审核为准”。合同签订后,福建九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积极组织施工,并按期完成所有工程,涉案工程于2017年6月30日完成竣工验收。2019年1月16日,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一份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意见书,对涉案工程的核定价值为7,084,235元。2019年12月17日,云霄县财政局出具一份云霄县财政性投融资建设工程结算审核结论书,对涉案工程审核后结算造价为7,084,235元。云霄县和平乡人民政府已支付福建九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5,330,000元。

另查明,福建九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日工商登记变更名称为福建闽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福建九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云霄县和平乡人民政府签订的《云霄县漳江西溪安全生态水系建设一期项目(新楼村至大西安村段)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内容。福建九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按照合同要求对涉案工程进行施工,并经云霄县和平乡人民政府确认对涉案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云霄县和平乡人民政府未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属违约。云霄县和平乡人民政府辩称“施工合同约定价款为5,337,282元,应以该价款作为案涉工程的结算依据”,本院分析认为,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涉案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加风险包干合同承包方式,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均未对涉案工程新增的工程项目及增加的工程量提出异议,且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意见书》及云霄县财政局出具的《云霄县财政性投融资建设工程结算审核结论书》核定的工程造价为7,084,235元,因此涉案工程的总价款应为7,084,235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云霄县和平乡人民政府应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现只支付了工程款5,330,000元,尚欠工程款1,754,235元,福建闽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作为福建九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权利义务继承主体,请求云霄县和平乡人民政府立即支付尚欠工程款1,754,235元,合法有理,予以支持。云霄县和平乡人民政府认为福建闽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主张的工程款金额较合同金额超过32.73%,需上报有关部门审查报批,本院认为审查报批是云霄县和平乡人民政府的内部审批流程,据此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双方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时间,因此福建闽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可予以支持。云霄县和平乡人民政府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第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第(2)约定“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时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无,因此云霄县和平乡人民政府无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因违约金与逾期付款利息属不同的法律性质,对该反驳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云霄县和平乡人民政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闽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1,754,235元及自2020年1月2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66.1元,减半收取计10,483.05元,由云霄县和平乡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柳福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方国志

书 记 员 林泽斌

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法院履行款账号:

户名:云霄县人民法院

开户行:中国银行云霄支行

账号:40×××47

温馨提示:缴纳履行款时应标注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