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921民初3080号
原告:***,男,1983年0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
被告:福建省霞浦县福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霞浦县松城街道中乘社区花桥弄**。
法定代表人:卓彤,执行董事。
第三人:福建金顶丰年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霞浦县松港街道东兴社区长溪路**九龙商业街**楼**
代表人:福建金顶丰年房地产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秀刚,福建金顶丰年房地产有限公司管理人成员,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巧鸾,福建金顶丰年房地产有限公司管理人成员,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福建省霞浦县福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金顶丰年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陈国星
人民陪审员 郑 州
人民陪审员 陈文卿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叶 楠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