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霞浦县福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霞浦县福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金顶丰年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921民初1563号
原告:福建省霞浦县福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霞浦县松城街道中乘社区花桥弄35号。
法定代表人:卓彤,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凤霞,女,198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霞浦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金顶丰年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霞浦县松港街道东兴社区长溪路8号九龙商业街A号楼501室。
法定代表人:甘汉民,职务:总经理。
原告福建省霞浦县福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福宁园林公司)与被告福建金顶丰年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金顶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宁园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凤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顶房地产公司经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宁园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金顶房地产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景观工程款694.0179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18年12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即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并依法判令福宁园林公司对上述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2.本案诉讼费由金顶房地产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福宁园林公司与金顶房地产公司签订金顶国际城市综合体小区景观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签约合同价为500万元。签约后,福宁园林公司依照施工范围和合同要求,保质、保量、按期完成了施工任务。工作竣工验收合格后,已于2018年12月10完成工程审核意见。上述工程实际工程量结算审核后金额为915.4589万元,其中已收工程款221.4410万元,拖欠景观工程款694.0179万元,金顶房地产公司至今未支付。另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六个月内未付的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诉。
金顶房地产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福宁园林公司与金顶房地产公司签订金顶国际城市综合体小区景观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签约合同价为500万元。工作竣工验收合格后,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金顶房地产公司委托于2018年12月18日出具结算审核书,载明上述工程审核造价为915.4589万元,并加盖福宁园林公司、金顶房地产公司负责人签章及单位公章。福宁园林公司自认已收工程款221.4410万元,剩余工程款694.0179万元金顶房地产公司至今未支付。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6.1.2(2)约定: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如仍未在双方另行商定的期限内付款,从另行商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以上事实有福宁园林公司提供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群伦宁造字【2018】046号结算审核书、《工程项目财务结算单》。
本院认为,福宁园林公司与金顶房地产公司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福宁园林公司提交的2018年12月18日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结算审核书已经金顶房地产公司确认,由此可确定案涉工程款为915.4589万元。福宁园林公司自认已收工程款221.4410万元,现其主张要求金顶房地产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694.0179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基于上述结算审核书系2018年12月18日出具,该时间可确定为金顶房地产公司应当给付工程款之日,福宁园林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起诉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未超出六个月规定,故其主张剩余工程款694.0179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福宁园林公司主张按照合同约定,要求金顶房地产公司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违约金,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金顶房地产公司催告还款,也未提供证据证明2018年12月18日系双方另行商定的还款期限,故其关于违约金的主张应按年利率6%计算自起诉之日即2019年4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金顶房地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金顶丰年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霞浦县福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94.0179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694.0179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自2019年4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
二、福建省霞浦县福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就上述工程款694.0179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381元,由福建金顶丰年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莹
人民陪审员  张仁德
人民陪审员  阮学松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项婴莹
附注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