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霞浦县福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霞浦县福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霞浦县鑫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闽0921民初296号
原告:福建省霞浦县福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霞浦县。
法定代表人:卓彤职务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霞浦县鑫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霞浦县。统一信用代码:91350921705309032Q。
法定代表人:袁丽华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省霞浦县福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福宁园林工程公司)诉被告福建省霞浦县鑫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鑫辉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宁园林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卓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鑫辉房地产开发公司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宁园林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鑫辉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拖欠的景观工程款128.283万元,并承担从2016年10月8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每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以及赔偿按同期同种银行贷款利息的损失,共计120000元;2.诉讼费由鑫辉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其与鑫辉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2年12月14日签订了霞浦县闽东水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二期景观工程项目,工程预算总价为584.1132万元,工期至2015年6月包括养护期一年。签约后,其依照施工范围和合同要求,保质、保量、按期完成了施工任务。工作竣工验收合格后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鑫辉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了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然后,鑫辉房地产开发公司拖至2016年10月6日才做出审核意见,工程部及总经理均盖章签字,由于鑫辉房地产开发公司公司印章被股东藏匿的内部原因,故未在审核意见上盖章,该审核意见已送达给其,是客观、有效的,具备了合法的条件。工程价款鑫辉房地产开发公司对结欠工程款已进行造册,认可实际为630万元,除核算前陆续支付501.715万元外,现尚欠工程款128.283万元。其对鑫辉房地产开发公司核算前拖延工程款的违约责任可以忽略不计,但对审核后拖延支付工程款余额,鑫辉房地产开发公司必须承担民事责任。为此,请求依法判令鑫辉房地产开发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28.283万元及承担从2016年10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每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责任,并按同期银行利率赔偿从2016年10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
鑫辉房地产开发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2年12月14日福宁园林工程公司与鑫辉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霞浦县闽东水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二期景观工程项目合同,工程预算总价为584.1132万元,工期2015年6月包括养护期一年。签约后,2015年10月30日福宁园林工程公司完成合同工程及追加施工工程,工作竣工验收合格后,已向鑫辉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了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2016年10月6日鑫辉房地产开发公司做出审核意见,鑫辉房地产开发公司工程部及总经理均盖章签字。鑫辉房地产开发公司经审核,工程价款实为630万元,之前鑫辉房地产开发公司已陆续支付501.715万元,现尚欠工程款128.283万元未支付。2018年1月10日福宁园林工程公司诉至本院,要求鑫辉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工程款128.283万元及支付拖延工程款128.283万元的违约金及利息。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福宁园林工程公司已依照合同约定已完成鑫辉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的霞浦县闽东水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二期景观工程项目,工作竣工验收合格后,2016年10月6日鑫辉房地产开发公司已接收,并对工程的总价款及已付款项、结欠工程款进行造册。可以明确工程总价款为630万元,鑫辉房地产开发公司已支付福宁园林工程公司501.715万元,现尚欠工程款128.283万元。根据合同的约定,鑫辉房地产开发公司逾期未付工程款应按照拖延款项承担每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福宁园林工程公司主张要求鑫辉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违约金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主张认为还应加付同期贷款利率以补偿其损失,因双方已以合同的约定的方式承担违约的责任,现在主张加付利息,依据不足。鑫辉房地产开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福建省霞浦县鑫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福建省霞浦县福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8.283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本金128.283万计算,按日万分之一计自2016年10月6日始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76元,依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8738元,由福建省霞浦县鑫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方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莹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javascript:SFLC2(21651,59,5,0)?)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