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星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北星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46261号 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SOHO-D座1202。 法定代表人:尹东方,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法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星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经济开发区中兴北路11号长江时代广场1号楼4层16号-1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星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郭 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李明檑 - 2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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