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7执异61号
案外人***,男,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玉田县。
案外人***,女,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玉田县。
申请执行人河北星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玉田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住所地***市桥东区。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星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于2018年4月28日又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轮候查封为由,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异议申请,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张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