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兆控股集团运城四建有限公司

运城市鸿德混凝土有限公司、华兆控股集团运城四建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02财保3号
申请人:运城市鸿德混凝土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畅军峰,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腾蛟,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华兆控股集团运城四建有限公司。
申请人运城市鸿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华兆控股集团运城四建有限公司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运城市鸿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向运城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该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于2021年1月7日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书提交我院。申请人运城市鸿德混凝土有限公司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华兆控股集团运城四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运城市鸿德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运城市鸿德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华兆控股集团运城四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运城市鸿德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齐莉审判员张永刚
审判员 郭   翠   翠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石   舒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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