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蒙房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银花、内蒙古蒙房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民申29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20号。
法定代表人:邓池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牧人,内蒙古蒙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银花,女,汉族,1970年2月2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龙泽,内蒙古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内蒙古蒙房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巨隆昌街89号。
法定代表人:马爱峰,董事长。
一审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天外天宾馆后院。
负责人:高书来,经理。
再审申请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银花、一审原告内蒙古蒙房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一审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6民终1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吴学东
审判员  孙晓磊
审判员  李 庆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祝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