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尚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尚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市中惠砼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6民初1430号
申请人:无锡市中惠砼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5537935731,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杨家圩村。
法定代表人:刘勇。
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MA1T5Q6A35,住所地**市港闸区外环北路488号鸿鸣金属交易中心B503室。
法定代表人:於维伟。
申请人无锡市中惠砼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市中惠砼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担保一份,担保金额为6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无锡市中惠砼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邵明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 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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