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6民初1430号
申请人:无锡市中惠砼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5537935731,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杨家圩村。
法定代表人:刘勇。
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MA1T5Q6A35,住所地**市港闸区外环北路488号鸿鸣金属交易中心B503室。
法定代表人:於维伟。
申请人无锡市中惠砼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市中惠砼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担保一份,担保金额为6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无锡市中惠砼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邵明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