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莱特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秦皇岛莱特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陕西龙门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581执8号
申请执行人秦皇岛莱特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龙门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
秦皇岛莱特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陕西龙门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581民初9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撤销韩城市人民法院(2016)陕0581民初9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2016)陕0581民初9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