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莱特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秦皇岛莱特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223民初871号
原告: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经济开发区腾飞路6。
法定代表人:史留保,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河北百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巢湖路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力集团)与被告秦皇岛**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
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称,1、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19760元并支付利息(以11976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3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10月10日,原被告签订《河北唐机重工冲渣乏汽消零安装改造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施工河北唐机重工冲渣乏汽消零系统改造工程,采用包工不包料(主材由甲方提供,辅材、机具、吊车等由乙方提供)方式,合同暂定工程款为145000元。双方并在合同中约定了施工范围、工程款支付等其他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进场施工。在原告施工过程中,原告根据被告要求对该工程进行了部分的变更和增项。2019年7月28日,原被告双方对该工程进行了结算,2019年8月12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唐机重工冲海水消白项目工程结算统计表》确认工程总费用金额为206760元,已付87000元,尚欠119760元未付。现该工程已经投入使用,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拖欠的工程款,但被告总以种种理由拖延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秦皇岛**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认为本案应由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本院审查查明,2018年9月20日,本案被告与第三方河北唐机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唐机公司)签定,《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唐机公司自被告处购买冲渣沟消白系统,规格型号见技术协议的要求。被告**公司作为总承包方承包了该工程,原告为分包方。工程名称为:河北唐机重工有限公司冲渣乏汽消雾系统改造工程。合同价款145000元,承包方式:包工不包料(主材由甲方提供,辅材、机具、吊车等由乙方提供。甲方即本案被告,乙方即本案原告)。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所签合同实际上是被告与第三方唐机公司所签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的一部分,被告只是将其中的一部分流体设备的安装工程分包给了原告,且包工不包料,故与一般的建设施工合同有所不同。实际上,原、被告之间是以完成一定的劳务为目的的承揽合同,况且原、被告双方也在所签的《河北唐机重工冲渣乏汽消雾安装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第九条第5项明确约定,“甲乙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本着协商的原则进行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进行解决。”该合同明确约定合同签约地点为:秦皇岛。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主张本案应由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所提的管辖异议理由成立,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故被告秦皇岛**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