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莱特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秦皇岛莱特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391民初3867号

原告:***莱特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丽敏,总经理。

被告: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原告***莱特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莱特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投标保证金20万元,并判令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原告自2018年2月5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止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应邀参加了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乌海洪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乙炔化工新工艺40万吨/年PE多联产示范项目600m3/h闭式冷却塔(以下简称乌海冷却塔项目)的投标。按招标文件要求应缴纳投标保证金20万元,原告于2017年5月8日按招标文件要求汇至指定账户将20万元投标保证金汇入被告指定账号11×××06。且原告中标并于2017年8月4日就此项目签订了项目合同。签订合同由于被告的原因导致乌海冷却塔项目无法实施。按招标文件第18条约定被告应将原告缴纳的20万元投标保证金退还原告。但由于被告公司还有包头博发新型电石法乙炔化工80万吨/年聚乙烯多联产示范项目600m3/h闭式冷却塔设备进行招标。经原、被告协商,被告同意将乌海冷却塔项目投标保证金转为包头博发冷却塔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原告应邀于2017年12月29日参加了被告包头博发冷却塔项目的投标,2018年1月30日收到原告收到包头博发冷却塔项目中标通知书,按中标通知书要求双方应于3日内签署书面形式的合同书。原告按中标通知书要求与被告联系签订合同事宜,但由于被告公司因经营不善,包头博发冷却塔项目无法实施,导致被告公司未与我公司签订合同,但被告也未将投标保证金退回原告。原告因投标退还投标保证金一事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迟迟不予理睬。为此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经本院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均无法送达被告,原告亦无法提供被告其他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准确送达地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莱特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裴秋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欣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