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35861号
原告:***莱特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被告: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莱特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陈穆颜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朴容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