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25民初244号
原告:***莱特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巢湖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李丽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文,河北红蔷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强,男,1982年10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连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
被告:**,男,1969年6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市山海关区。
被告:葫芦岛市连山区旭鹏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连山街二台子。
法定代表人:张连成,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湾大街36号。
负责人:李广研,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枫,河北马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莱特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任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葫芦岛市连山区旭鹏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莱特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莱特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克家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旖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