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16民初4561号
原告:南京鼎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美晨,女,汉族,1991年3月5日出生,住址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71年1月16日出生,住址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4年8月28日出生,住址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女,汉族,1977年5月21日出生,住址南京市鼓楼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鼎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鼎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鼎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琴
书记员*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