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欧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格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欧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91民初1002号
原告:济南格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代军,总经理。
被告:山东欧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
法定代表人:张元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欧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
法定代表人:董光银。
原告济南格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欧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欧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原告济南格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济南格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万立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闵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