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22民初1103号
申请人:青县青创电子机箱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075957384L。
法定代表人:董敏田,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欧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3701000952983128。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青县青创电子机箱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欧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县青创电子机箱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70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进行保全,担保人****以名下车牌号为冀J××东风日产牌小轿车一部、车牌号为冀J××科雷傲牌越野车一部、担保人***以名下车牌号为冀J××大众牌小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青县青创电子机箱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欧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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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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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