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626民初4076号之一
原告:山东新章特种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住所邹平市魏桥镇西码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679219526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梁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山东梁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山东合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淄博市桓台县果里镇东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660170152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新章特种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合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山东新章特种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山东合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新章特种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新章特种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合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保全费1770元,共计1920元,由原告山东新章特种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卢喜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尹月
注: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印章管理的规定》,邹平市人民法院印章启用前经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暂用邹平县人民法院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