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纵驰电子有限公司

上海纵驰电子有限公司与英诺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5民初4813号
原告:上海纵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墨玉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君,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英诺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院**楼****132306>
法定代表人:辜将,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上海纵驰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英诺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纵驰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