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沪0114民催8号
申请人上海纵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纵驰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5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上海纵驰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60,000元、付款人为上海纵驰电子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苏省国际招标公司、付款行为上海浦发银行嘉定支行营业部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纵驰电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孙杰
审判员高强
审判员吴亮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