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纵驰电子有限公司

上海纵驰电子有限公司、中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106执59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纵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墨玉露185号1层J1055室,组织机构代码:74955896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转塘街道转塘科技经济区块3号2幢2层。
法定代表人姜东。
原告上海纵驰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的(2018)浙0106执55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纵驰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分别为1599243.13元;执行费分别为1839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中程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中程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中程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中程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支付宝、京东、财付通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中程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对被执行人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
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中程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车辆登记信息、支付宝、京东、财付通、证券、股权及对外投资信息。被执行人中程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在浦发银行有一笔120000元的存款,已经被本院冻结,由于本院20件案件中有多件劳动争议纠纷,本院欲将这笔存款优先支付工人工资,但由于该款系保证金,法院无法扣划。根据本院(2018)浙0106执2617号案件申请人的举报,本院到温岭市查封被执行人中程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温岭智慧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80%的股权(1600万元),经实地调查,该公司目前未实际经营。另经本院到被执行人中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街道转塘科技经济区块3号2幢2层实地执行,该公司已经歇业。本院已经到江苏省相关公司查封了被执行人中程科技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另查明,目前涉及被执行人中程科技有限公司案件共111件,涉及到执行标的2.6亿元。此外在江苏扬州邗江区法院,尚有一案,执行标的3000万元,在苏州××区法院××一案,执行标的3000万元,合计近3.2亿元执行标的。本院于2019年3月到江苏省对被执行人中程科技有限公司所做工程项目的四家公司所剩余款项进行了查封冻结手续。本院对被执行人中程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另案已经对其法定代表人姜东予以公安布控,并限制其五年内出境。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对执行回告书其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中程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06执591号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