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91财保67号
申请人:上海纵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墨玉路185号1层J105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49558962N。
法定代表人:周爱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君,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沁,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昌******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建昌工业园金庐软件开发中心2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309163481Y。
法定代表人:徐涛。
申请人上海纵驰电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昌******产业有限公司名下人民币24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上海纵驰电子有限公司提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纵驰电子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昌******产业有限公司名下人民币24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纵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徐慧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万欢
书记员乐智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