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纵驰电子有限公司

上海纵驰电子有限公司、南昌******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91民初1167号
原告:上海纵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墨玉路185号1层J105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49558962N。
法定代表人:周爱珍,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君,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沁,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建昌工业园金庐软件开发中心2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309163481Y。
法定代表人:涂涛,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纵驰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上海纵驰电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海纵驰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纵驰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计13000元,由原告上海纵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孟李玲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符 鹏
书 记 员 罗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