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纵驰电子有限公司

上海纵驰电子有限公司与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05民初22631号
原告:上海纵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墨玉路185号1层J1055号。
法定代表人:周爱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睿杰,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广顺路33号8幢432室。
法定代表人:田明,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纵驰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中,原告以与被告拟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纵驰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47.70元,减半收取计5,473.70元,由原告上海纵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寅星

书 记 员

倪小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