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纵驰电子有限公司

南昌某某某某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91民初116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纵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墨玉路185号1层J105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49558962N。
法定代表人:周爱珍,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君,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沁,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昌******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建昌工业园金庐软件开发中心2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309163481Y。
法定代表人:涂涛,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纵驰电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昌******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作出(2021)赣0191财保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南昌******产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上海纵驰电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南昌******产业有限公司的前述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纵驰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南昌******产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万元的冻结或解除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孟李玲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符 鹏
书 记 员 罗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