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23民特67号
申请人:阳兴安,住湖南省澧县。
申请人:洪敦,住湖南省津市市。
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湖南澧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许仁品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湖南澧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许仁品因追偿权纠纷,于2021年3月3日经澧县和宁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许仁品赔偿湖南澧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金531322.32元于2021年4月30日前清偿完毕;
二、如到期未履行湖南澧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许仁品按年利率6%支付自2021年2月24日起至清偿完毕时止的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澧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许仁品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湖南澧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人许仁品于2021年3月3日经澧县和宁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刘庆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张 威
书 记 员 赵泓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