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澧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澧县新鹏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723民初1118号 原告:***,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被告:澧县新鹏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西街道东信家居广场32栋3楼。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湖南澧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西街道湘北物流园3栋2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澧县新鹏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澧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07元,减半收取计5153.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前 书 记 员 吴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