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市长泰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凯必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神木县长泰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凯必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神木县长泰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7-4-12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14民初12964

原告:北京凯必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水库路22号。

法定代表人:石建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楠,男,1984126日,北京凯必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法务主管。

被告:神木县长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大保当镇政府对面。

法定代表人:刘胜利。

原告北京凯必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必盛公司)与被告神木县长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8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凯必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长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凯必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长泰公司支付工程款5900元。事实与理由:20111017日,凯必盛公司与长泰公司签订《凯必盛系列产品工程合同》,合同金额为318 000元,凯必盛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制作、安装义务,长泰公司并未按照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尚欠工程款5900元。

被告长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长泰公司与凯必盛公司于20111017日签订了《凯必盛系列产品工程合同》,该合同条款主要内容如下:1、凯必盛公司承建长泰商务酒店两翼自动旋转门安装工程。2、工程总造价318 000元。3、合同签字后三日内,长泰公司支付凯必盛公司预付款95 400元;设备到达工地后三日内,长泰公司支付凯必盛公司工程款159 000元;本工程验收报告由双方签字后三日内,长泰公司支付凯必盛公司工程款47 700元;本工程验收合格后一年内,长泰公司支付凯必盛公司合同总额的5%,即15 900元。合同签订后,凯必盛公司完成了全部合同义务,长泰公司陆续向凯必盛公司支付了工程款,累计312 100元。

本院认为:凯必盛公司与长泰公司签订的《凯必盛系列产品工程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定合法有效。凯必盛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承揽义务,长泰公司应当支付相应加工款。根据双方签订的工程合同及相关证据,可以认定长泰公司尚欠工程款5900元。长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放弃举证、辩论的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神木县长泰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凯必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5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神木县长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王筠韬
人民陪审员   艾亚军
人民陪审员   杨永红

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