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302民初595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住甘肃省宁县。
委托代理人:王某,乌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鄂尔多斯市蒙西鑫源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方某,公民身份号码:×××,住神木县。
被告:**,1964年8月24日,公民身份号码:×××,住乌海市。
被告:神木县长泰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某,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鄂尔多斯市蒙西鑫源煤业有限公司、方某、**、神木县长泰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申请缓交诉讼费。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冯遥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芳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