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829执366号
山西省顺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神木市长泰建设有限公司、***亨通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顺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神木市长泰建设有限公司、***亨通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陕0829民初5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神木市长泰建设有限公司清偿山西省顺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671936元,***亨通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神木市长泰建设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5259.5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后,申请执行人山西省顺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2020)陕0829执366号案件。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神木市长泰建设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山西省顺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偿还306936元;2、由第三人任增宝代***亨通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执行专户履行365000元,本院将365000元兑现于申请执行人山西省顺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5259.5元,申请执行人山西省顺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承担。执行费9119元,由神木市长泰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已实际交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829执36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12月1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