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市长泰建设有限公司

***、神木市长泰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881执保792号
申请人:***,男,196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大保当镇高海畔村89号。
被申请人:神木市长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市大保当镇新华村新村32号。
法定代表人:刘婧婧。
***与神木市长泰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881民初228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致使未来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现查明,被申请人神木市长泰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的账户有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神木市长泰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的账户存款,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张惠恒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