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9民初30号
本院于2021年6月2921日对原告神木市长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亨通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陕0829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陕0829民初30号中诉讼费用漏写,补正为“案件受理费6198元,由原告神木市长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牛 鹏 兴
人民陪审员 薛晔虎
人民陪审员 高奋利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冯 艳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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