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市长泰建设有限公司

神木市长泰建设有限公司、***亨通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829执88号 申请执行人:神木市长泰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亨通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居民。 神木市长泰建设有限公司与***亨通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作出(2022)陕0829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亨通实业有限公司不服,诉至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1日作出(2022)陕08民终44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神木市长泰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306936元及利息。经审查,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3年3月10日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标的共计为306936元及利息。具体为:一、由第三人***自愿代被执行人***亨通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备注:第三人自愿作为***亨通实业有限公司的连带责任担保人,保证上述借款全部清偿完毕);二、***于2023年3月10日向神木市长泰建设有限公司偿还70000元;三、剩余部分第三人***从2023年4月15日起,每月15日之前向神木市长泰建设有限公司偿还不少于5000元,直至借款全部清偿完毕为止;四、如第三人能按期足额偿还,神木市长泰建设有限公司同意放弃利息和***行金。达成协议后,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亨通实业有限公司的强制措施,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执行,如***亨通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不按上述协议偿还义务,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亨通实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有权承认、变更、放弃执行标的,有权进行和解,有权撤回申请执行,有权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的还款方式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协议生效后,本案终结执行,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人民法院(2023)陕0829执88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能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弓如则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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