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13217号之一
原告:常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35号银久科技产业园二期1幢16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568377070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周前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WREHU7D。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禺山西路329号2座第十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TYC714。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林公司)与被告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广州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原告常林公司于2022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公司、**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常林公司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合计2970元,由常林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