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常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兴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13217号之一 原告:常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35号银久科技产业园二期1幢16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568377070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周前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WREHU7D。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禺山西路329号2座第十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TYC714。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林公司)与被告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广州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原告常林公司于2022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公司、**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常林公司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合计2970元,由常林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