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282执853号
申请执行人:常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35号银久科技产业园二期1幢16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568377070A。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东山西路综合楼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YA8NG3P。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琪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同意法院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对于申请执行人常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22)苏0282民初101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栋
审判员 丁 平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