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常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兴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13216号 申请人:常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35号银久科技产业园二期1幢16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568377070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周前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WREHU7D。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806号青商大厦1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35265288K。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常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林公司)与被申请人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博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常林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公司、中博公司价值510000元的财产,并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常林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 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