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24民初1202号之一
原告:江苏金灌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方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方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制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金灌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制衣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金灌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江苏金灌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金灌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
法律条文附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