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105民初6517号
原告:李某,住宁夏银川市。
被告:宁夏中银视界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宁夏中银视界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计38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罗 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