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宁0181执1712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中银视界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刘涛,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夏宏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法定代表人:王逸文,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宁夏中银视界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宁夏宏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宁0181民初4903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夏宏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宁夏中银视界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执行款174198.08元,同时承担案件执行费2513元,以上共计176711.0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夏宏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6711.0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宁夏宏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宁夏宏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生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