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979号
原告:上海铁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刘大鹏,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迎宾。
被告:宁夏中银视界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刘涛。
原告上海铁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中银视界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铁歌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铁歌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金煜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石翀
书 记 员 夏奕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