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申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8民初6152号
原告:上海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建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苏向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忠,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西岑街XXX号XXX幢XXX层XXX区XXX室。
法定代表人:卢敏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清彤,上海久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利,上海久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申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00元,减半收取计5,400元,由原告上海园林(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唐 诗 婕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牛子yan
书 记 员 牛子yan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