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213执349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申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卢敏杰,上海申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无锡元一柏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法定代表人李小榕,无锡元一柏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上海申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元一柏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213民初77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调解书,被执行人需承担的义务有:一、无锡元一柏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向上海申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支付监理费50万元,付款方式:2018年3月31日之前支付25万元,2018年6月30日之前支付25万元。(上海申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已就该部分监理费开具发票54万元)二、若无锡元一柏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约支付上述款项,则自逾期次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当期应支付款项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三、上述款项付清后,双方就无锡元一蔚蓝观邸项目的委托监理再无任何经济纠纷。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209元,由无锡元一柏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经由上海申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预付,无锡元一柏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31日之前直接向上海申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行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苏0213民初771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慕锡
审 判 员 朱维青
代理审判员 朱珏轶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韩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