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11民初5325号
原告:上海申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利,上海久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灵山元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申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灵山元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上海申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按上海申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