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114执329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花都中华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严万煊,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广州传奇园林绿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刘明和,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3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广州传奇园林绿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292.25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金园园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