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1民终16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花都中华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严万煊,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启星,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州传奇园林绿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刘明和,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烈芬,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广州市花都中华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都中华公司)、广州传奇园林绿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奇园林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传奇园林公司与广州来又来商贸有限公司签订《来又来时尚购物广场租赁协议》,约定传奇园林公司租用来又来外广场约900平方米的场地开展中秋月饼展销会,租赁日期从2015年9月13日至9月27日,共15天。
2015年8月14日,传奇园林公司(出租人、甲方)与花都中华公司(承租人,乙方)签订《第二届中秋嘉年华展会展位租赁合同》,约定花都中华公司向传奇园林公司承租位于来又来时尚购物广场外广场编号为A03,面积25平方米的展位进行“中秋嘉年华”活动,租赁期限自2015年9月5日起至2015年9月27日止,租金为40000元,展位交付使用前1天全额支付租金。双方签订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展位租金的50%即20000元作为租赁预付金和5000元的保证金作为场内公共设施维护,如无损坏,保证金在合同终止后3天内无息退还给乙方。……第五条第8项:乙方在收到搭棚通知当天,将租金全额交付,否则不予搭棚,并且当违约处理,按租金5倍收取违约金。第六条第2项:甲方或乙方因自身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10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协商一致后办理解除租赁手续,按照2倍租金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第七条违约责任:1、甲方未按约定提供展位致使乙方不能正常展示的,应减收相应租金,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2、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租金不退。……本合同自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且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租赁预付金和保证金款项之日起生效。
上述合同签订后,花都中华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传奇园林公司支付预付金20000元、保证金5000元。2015年9月8日,传奇园林公司在未取得政府批准情形下擅自搭棚,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于2015年9月9日向传奇园林公司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传奇园林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15年9月11日,传奇园林公司取得由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投资服务中心城市管理局发出的《申请临时占道回执》及《花都区临时占道许可证》,该局同意传奇园林公司在2015年9月11日至2015年9月27日期间占用龙珠路39号来又来广场内销售中秋月饼。传奇园林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重新开始搭棚。
花都中华公司于2015年10月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1.传奇园林公司返还花都中华公司的预付金25000元以及违约金12000元以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以应付款项37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日止;2.诉讼费由传奇园林公司承担。诉讼中,传奇园林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判令:1.花都中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余款20000元;2.诉讼费由花都中华公司支付。
原审诉讼中,传奇园林公司称其于2015年9月10日通知花都中华公司进场摆展,但花都中华公司表示月饼已经卖完不再摆展,但没有明确表示解除合同,9月15日传奇园林公司再次通知花都中华公司进场,花都中华公司再次表示月饼已经卖完不再进场,传奇园林公司于9月19日与花都中华公司工作人员确定花都中华公司不进场后,为减少损失,于9月21日将案涉展位转租给他人使用。对此,传奇园林公司提交其与花都中华公司员工的通话记录清单和微信截图,证明其与花都中华公司员工一直在沟通入场的事宜,且履行了通知花都中华公司入场的义务。花都中华公司对上述证据不予确认,表示其在2015年9月8日至现场查看,展位棚架仍未搭建完毕,传奇园林公司说不清楚政府批文何时下来,之后传奇园林公司一直未通知花都中华公司进场,之后传奇园林公司将展位另行出租给他人使用。
原审法院认为:花都中华公司、传奇园林公司签订的《第二届中秋嘉年会展位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已生效,双方应依约履行义务。花都中华公司向传奇园林公司支付了预付金和保证金,传奇园林公司应于2015年9月5日将符合法定和约定用途的展位交付花都中华公司使用,传奇园林公司迟延至2015年9月11日才取得城管部门的许可搭建展台,已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的约定:“甲方未按约定提供展位致使乙方不能正常展示的,应减收相应租金,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传奇园林公司抗辩称其多次通知花都中华公司入场,花都中华公司由于自身原因不入场,因传奇园林公司提交的通话记录清单和微信截图不足以证明上述抗辩理由,应由传奇园林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传奇园林公司认为因花都中华公司违约不入场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花都中华公司未使用案涉展位,其要求传奇园林公司退还预付租金和保证金合理合法,予以支持。传奇园林公司要求花都中华公司支付剩余租金20000元理据不足,不予支持。关于花都中华公司要求传奇园林公司按租金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依据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的约定,传奇园林公司未按约提供展位,应减收相应租金,花都中华公司有权要求传奇园林公司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该条并未约定传奇园林公司应向花都中华公司支付违约金以及违约金计付标准,花都中华公司亦无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因此,花都中华公司要求按租金总额的30%计付违约金无合同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传奇园林公司应向花都中华公司返还预付租金和保证金,传奇园林公司逾期不退还,花都中华公司要求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合理合法,予以支持。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如下判决:一、传奇园林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租金20000元以及保证金5000元给花都中华公司;二、传奇园林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花都中华公司支付退还款项的利息,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10月22日起计至传奇园林公司退还款项之日止;三、驳回花都中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传奇园林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363元,由花都中华公司负担118元,传奇园林公司负担24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传奇园林公司负担。
判后,上诉人花都中华公司、传奇园林公司均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花都中华公司上诉及答辩称:我方主张的违约金应予以支持。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第五条第8点约定,该条款约束我方的违约金为租金的5倍,第六条第2点约定解除合同违约金为租金2倍。从以上条款可知,违约条款即使没有约束传奇园林公司,但法理上法律效力及于合同签订主体的任一方。涉案合同第七条第1点赋予了我方某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而解除合同的违约金正是第五条权利义务以及第六条合同解除违约金的体现。根据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我方主动调整违约金为不超过本金的30%。众所周知,月饼是一种季节性产品,消费者在节日来临前已经选购,越靠近节日越错失黄金销售时机,我方选择在广州市花都区来又来购物广场进行销售,看中的是人流、商机,传奇园林公司从事商业活动对商业风险没有把控好,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场地,其违约行为导致我方不能进扬销售抢占市场,而传奇园林公司随意违约惩罚成本太低,其在没有知会我方情况下更加没有协商解除合同后续事宜,擅自转租给他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为此,上诉请求:1、改判传奇园林公司支付违约金12000元;2、判决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传奇园林公司承担。另答辩不同意传奇园林公司的上诉请求。
传奇园林公司上诉及答辩称: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应当认定己履行完毕。一、涉案合同约定“甲方未按约定提供展位致使乙方不能正常展示的,应减收相应租金,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首先,该条款是在排除不可抗力和政策原因的情况下考虑签订的,而我方延迟将场地交付花都中华公司使用,是由于恰逢阅兵而暂时停止举办展销活动,以致延迟到2015年9月11日才获准占用场地许可,我方不存在任何过错责任。其次,本条款所表达的中心内容“不能正常展示的,应减收相应租金”,也意含花都中华公司同意延长场地交付时间的意思表示,继续履行本合同,而并非意在解除合同,这也符合双方利益共赢的目的,解除合同将使双方利益受损。二、合同约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应将继续履行合同放在第一位,解除合同放在第二位,按照该条款,解除合同并不是双方的最终目的。在合同期未届满的情况下,花都中华公司完全有条件继续履行合同。花都中华公司指派的员工反复与我方沟通,已明确继续履行合同,花都中华公司在原审庭审中予以否认,但并不影响合同已履行完毕的事实。花都中华公司在合同期内并未明确表示书面或口头表示拒绝履行合同,而是在合同期届满后才作出拒绝履行的意思表示,不能溯及合同期内的效力。三、花都中华公司认为我方并没有通知其进场并不是事实。既然我方已投入了大量的财力物力,又与花都中华公司签订了合同,我方没有任何理由不通知其。恰恰相反,我方取得使用许可后,立即电话通知花都中华公司指定的员工,此时其以月饼卖完为由拒绝履行合同。四、我方反诉要求花都中华公司支付租金余款20000元及相应扣减逾期交付部分的租金合理、合法。涉案合同已履行完毕,花都中华公司是否有进场,属于其对场地的自行处分,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我方要求花都中华公司支付租金余款及自愿重新对租金数额进行调整并无不妥。为此,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四项,改判驳回花都中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支持我方要求花都中华公司继续支付租金余款6305元的反诉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花都中华公司承担。另答辩不同意花都中华公司的上诉请求。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对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花都中华公司与传奇园林公司签订的《第二届中秋嘉年华展会展位租赁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生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约定双方租赁期限自2015年9月5日至同月27日,但传奇园林公司直至2015年9月11日才取得政府部门发出的占道搭建展台的许可,已构成违约。关于传奇园林公司在取得摆展许可后有否通知花都中华公司进场的问题,仅凭传奇园林公司本案提交的通话记录清单和微信截图等证据,并不足以确切证实其提出的曾多次通知花都中华公司进场的主张。且即使传奇园林公司确曾通知花都中华公司进场,因涉案合同所涉中秋月饼展销会具有时效性较强的特点,迟延摆展对于月饼销售经营确会造成一定影响,故花都中华公司在此情况下即使拒绝入场亦未违反合同第七条关于“甲方未按约定提供展位致使乙方不能正常展示的,应减收相应租金,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的约定。因此,原审法院认定传奇园林公司已构成违约,并判令其退还预付租金、保证金及相应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认可。传奇园林公司上诉要求花都中华公司支付剩余租金6305元的理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花都中华公司要求传奇园林公司按租金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合同并未具体约定传奇园林公司未按约提供展位的违约金计付标准,且花都中华公司亦无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因此原审法院对于花都中华公司该项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双方当事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审查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95元,由上诉人广州市花都中华酒店有限公司负担100元,上诉人广州传奇园林绿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9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蔡培娟
审判员 黄 嵩
审判员 谭红玉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仪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