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民终52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卫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银伟、李春雨,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鼎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南鼎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谷营镇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080840885D。
法定代表人:刘二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广良,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项城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项城市湖滨路与天安大道交叉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81MA40XN939M
法定代表人:张卫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银伟、李春雨,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鼎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冠公司”)、原审被告北京***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2021)豫1681民初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证明。鼎冠公司称项城市***国际酒店的第十七层、十八层、十九层由其装修,提供了证人证言予以证明,但证人所证内容不能涵盖鼎冠公司所称的装修项目。二审中,北京***公司提交河南百瑞环保科技公司报价单、19楼卫生间价目表、索普瑞酒店工程结算单、工程清单等证据,证明本案被上诉人诉称的施工内容存在案外人施工的情形。鼎冠公司施工的范围、项目如何认定,装修款数额是多少,应当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2021)豫1681民初2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52元,退回上诉人北京***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李水安
审 判 员 李保利
审 判 员 秦天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位小燚
书 记 员 郑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