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杰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杰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温礼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91民初666号
原告:江西杰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698470900G,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江新区梅州路6号富地中心12栋18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鹏飞,江西冠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礼生,男,汉族,1981年11月30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原告江西杰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温礼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江西杰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已经庭外达成和解,故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温礼生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杰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07元,减半收取计3153.5元,由原告江西杰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