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杰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温礼生、江西杰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民终10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赣州市宁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杰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新区梅州路6号富地中心12栋18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冠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鹏飞,*西冠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10月8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冠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鹏飞,*西冠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分公司,营业场所沈阳市沈河区敬宾街3-1号6层。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西杰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铸公司”)与被上诉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杰铸公司均不服*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赣0791民初1924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杰铸公司均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均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杰铸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西杰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088元,减半收取为3544元,分别由上诉人***负担1894元、上诉人*西杰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50元。(其中上诉人***预交3788元,减半收取为1894元,由上诉人***负担;其中上诉人*西杰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上诉人*西杰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雷勉励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