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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东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7民终15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东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南大道休闲娱乐城北区主楼2001号。
法人代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大榕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大榕树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7月27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
原审被告:***,男,1962年7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
原审被告:**,男,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1980年6月6日生,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上诉人江西东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信丰县人民法院(2017)赣0722民初16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5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西东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814元,减半收取907元,由上诉人江西东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