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杰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温礼生、江西杰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791民初1924号
申请人:温礼生,男,汉族,1981年11月30日生,住赣州市宁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杰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新区梅州路6号富地中心12栋1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698470900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温礼生与被申请人*西杰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温礼生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西杰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人民币75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温礼生以其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投保的75万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温礼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西杰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75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曾媛平